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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黑科技:返程高峰,大流量人体体温筛查仪来了!
发布日期:2020-06-17 16:25

随着海关加大了对防疫物资出口的监管力度,近日有企业反映出口人体红外体温快速筛检仪,因无法按海关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而不予验放。这是混淆了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和红外体温计两种不同商品,扩大了凭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的出口医疗物资范围而造成的“误伤”。

人体红外体温快速筛检仪,是一种利用红外测温技术对人体表面温度进行快速测量,当被测人体表面温度达到或超过预设警示温度值时进行警示的筛检仪器。人体红外体温快速筛检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146—2003《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通用技术条件》。市场销售的人体红外体温快速筛检仪产品,有便携式、独立式、门式等多种类型,可以单独安装使用,也可以和门禁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等配套安装使用。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执行的国家标准,不适用于医用临床温度测量仪器及设备。

红外体温计医用红外体温计,是一种通过探测器测量与被测对象(耳腔或表面皮肤)之间的红外辐射交换和适当的修正值,输出显示身体某部位温度的一种医用光电仪器。  医用红外体温计,分为耳腔式(又称耳温枪)和表皮式(又称额温枪)。执行标准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1417.1—2008《医用红外体温计 第1部分:耳腔式》,和GB/T 21417.2《医用红外体温计 第2部分:表皮式》。作为医用光电仪器,在临床准确度、临床偏差等性能,以及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等方面,国家标准对红外体温计均做出了非常明确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两种不同商品的出口监管政策区别对于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和红外体温计的出口监管政策,来自近期颁布的两份公告:2020年3月31,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2020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第5号公告)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红外体温计,是第5号公告列名的5种医疗物资之一。按照第5号公告的规定,自4月1日起出口,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人体红外体温快速筛检仪和红外体温计,都应归入商品编码9025199010。按照第53号公告规定,自4月10日起出口,需实施商品检验。需特别注意第一、不能简单将第53号公告内容,理解为是对第5号公告内容在海关监管层面的细化。两份公告设置的出口监管政策并不相同,以及涉及到的出口监管货物也不完全相同。第二、人体红外体温快速筛检仪和红外体温计,是两种不同的商品。虽然都用于测量人体温度,但执行不同的国家标准。其中,人体红外体温快速筛检仪不属于医用临床温度测量仪器。结论人体红外体温快速筛检仪,自4月10日出口,需实施商品检验,但并不需要凭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当前在面临恢复经济和抗击疫情的双重压力下,国内工厂能够拿到出口订单实属不易。执行国家加强防疫物资出口监管政策,严格的同时更应强调精准,以避免人为原因造成的出口贸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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